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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办对到户增收项目进行自查自纠
发布时间:2016/5/27 9: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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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县纪委关于开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县扶贫办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研究部署,结合扶贫工作实际,制定了《清丰县扶贫办开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明确责任。根据方案安排,从5月23日至26日,我办对到户增收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了严格地自查自纠,认真梳理上级下达的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文件,按照上级印发的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通过翻阅档案资料逐一对照检查到户增收项目开展情况、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等,办纪检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到户增收项目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全程监督,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好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16年我县安排中省财政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455万元,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规定,年初结合各乡镇制定出台了《关于下达2016年中省财政扶贫产业发展和培训资金指标的通知》和《清丰县2016年到户增收项目实施方案》,到户产业资金下达至各乡镇,由乡镇实施项目,乡镇按照贫困村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确定发展蔬菜大棚、种羊养殖、花生种植、果树种植、加工等产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每户1000元—8000元,实行“一村一品或数村一品”进行产业推进。2016年已实施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的是韩村乡人民政府,项目扶持杨韩村95户贫困户发展花生种植项目,总投资41万元,其中:中省财政扶贫资金20万元,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群众自筹资金21万元,主要用于水、电、耕地、锄草、杀虫、人工等。实物已发放至贫困户手中,项目尚未验收,资金尚未拨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办法,项目实施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乡级申报、县级审批原则,批复备案后村委会对项目先公示后实施,公示扶持户名单、项目建设内容、申请补贴资金等内容,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通过自查摸底,我县近年以来没有出现违反扶贫资金分配、使用范围和投向规定问题,实施中县扶贫办及纪检、检察、财政等部门全程跟踪参与,指导监督,时时掌握项目进展,在项目资金管理上,我们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专一设置扶贫项目资金专户,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严格把握所有项目资金必须进入项目资金账户。在项目申报、审批上严格按照程序执行,未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近年来,县扶贫办对实施完成的到户增收项目,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始终做到了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无挤占、挪用、截留、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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