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败,或者影响其质量,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相关规定,自11月27日起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生鲜灯”专项整治。
一、织密“责任网”。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指导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还原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色”,切实保障消费者购买与所见品质相符的产品,避免“光学营销”套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二、织牢“防护网”。清丰县市场监管局以各农贸市场、商超为重点区域,以新鲜畜禽肉、水果经营户为重点对象,向禽畜类、果蔬类、水产类等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发放《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食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阐明继续使用“生鲜灯”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
三、织紧“食安网”。我局11月底以《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利剑”,要求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12月1日起,清丰县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全面加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的监督检查,对使用生鲜灯、产地标注不正确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农贸市场3个、大中型商超60余家,发放告知书共计500余份。下一步,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管手段,优化执法方式,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