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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3 13: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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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全县市场主体2023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范围

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清丰县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时报送2023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为避免网络拥堵,请尽早提交年报。

三、年度报告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请通过手机、电脑网上申报,年度报告填报网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ha.gsxt.gov.cn),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包括Android版本的App与微信公众号:HNSGSJ)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报,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申报,也可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已经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四、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及公示的后果

1、市场主体要对年报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2、年报结束后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4、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连续两年不年报和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的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6、对于领取营业执照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商户,请尽快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将被列入清理对象。

7、除按时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还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咨询电话:0393-721930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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