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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四抓”促举报
发布时间:2014/12/5 9: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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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10月以来,该局在稽查局开设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在抓好举报中心硬件建设的同时,以健全内控机制为抓手,精心打造效能型举报中心,实现稽查工作和地税社会形象的同步提升。
    一是抓制度。健全案件快速反应制度,对正在发生的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前往实地查处;建立举报宣传长效制度,在曝光大案要案的基础上,广泛宣传税收知识,提升群众税法认知水平和护税意识;健全举报保密和奖励制度,提高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二是抓监督。将绩效管理引入举报中心规范化建设和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科学设定管理参数,使举报工作的数量、质量、强度、效率等数据在绩效管理平台能够及时、客观地体现,并通过绩效管理的监督、反馈职能促进举报工作健康发展。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三是抓规范。一方面树立服务征管品牌,本着“征管中的难点,就是稽查工作的重点”的思想,围绕税收征管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在举报工作中有针对性的找出相关问题,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和征收一线,进一步拓宽稽查效能,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以此来帮助、协助、服务于基层,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税源管理质效。另一方面规范举报规程,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操作规程,使受理、审核、立案、办理、结案、回复等各个环节都有规范化的操作规程相对应,实现统一化、规范化。
    四是抓查处。对实名举报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举报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漏案件查处情况。对网络、来信等方式间接举报的,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扩大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减少不实举报;对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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