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专题环保专题
【禁燃禁放】清丰县第二批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2/2/3 14:54:08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关闭本页]
近日
清丰公安
在宣传禁燃禁放政策同时
对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的行为
进行依法快速查处

1、2022年1月26日10时许,大流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大流乡袁屯村袁屯集某婚庆门市经营人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门店内储存烟花爆竹用于销售,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2、2022年1月26日16时30分左右,六塔乡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朱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六塔乡东观寨村东侧一仓库内存储烟花爆十七箱用于买卖,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3、2022年1月26日23时30分许,仙庄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仙庄镇堤上刘村刘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家中过道上的三轮车上储存烟花爆竹用于销售,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4、2022年1月27日19时20分,清丰县纸房乡乜庄村佀某因亲戚次日结婚,在家中胡同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对佀某作出罚款处罚。

5、2022年1月27日20时30分许,马村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马村乡马村南街任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书店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6、2022年1月28日18时许,瓦屋头派出所民警在瓦屋头镇瓦中街进行检查时,发现程某经营的超市内存放销售烟花爆竹,民警当场查获烟花三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7、2022年1月28日18时许,固城派出所民警在固城乡张庄外村冯某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冯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鞭炮、烟花等用于售卖,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8、2022年1月30日9时30分许,柳格派出所民警在对柳格镇后荣花树村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用于销售,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离不开广大居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限放规定
为“冬奥蓝”贡献清丰力量
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110举报
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清丰县融媒体中心 豫ICP备202102292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2000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032 版权所有 清丰网
举报电话:0393-7239188 举报邮箱:qingfengwok@126.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