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清丰县六塔乡七十六岁的老汉廖清臣携带绣着“公平正义、扶危救困”八个大字的锦旗到清丰县人民法院道谢,脸上充满了喜悦感激的表情,他讲:“三十年了,我心里的疙瘩总算解开了,感谢法院给了我一个满意的结果!”
2016年10月20日,原告廖清臣将被告王泽磊、史秋安、耿留栓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自己于1985年寄存的小麦2384斤,审理中追加被告王喜安。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被告王泽磊、史秋安、耿留栓及案外人王保珠合伙经营东留固面粉厂,1985年王保珠退伙。后1987年被告王喜安入伙,即被告王泽磊、史秋安、耿留栓、王喜安继续使用原来的磨面机器设备和厂房经营东留固面粉厂。王喜安入伙时合伙人没有对其入伙前的债务如何承担进行约定。1985年5月原告廖清臣将2384斤小麦存入东留固面粉厂,后面粉厂解散,至今被告未偿还小麦。
被告王喜安辩称,原告存小麦时自己还没有入伙,不应该承担返还义务,其他三被告称当时是合伙干面粉厂,不是一个人的事儿,四个人商量好凑齐再还。本案的争议点在被告王喜安是否有返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王喜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法理并不复杂,但因时间过长,涉及的当事人都年逾古稀,主审法官走访了很多知情人,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四被告按市场价格折价赔偿原告小麦2384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调解书达成当天,四被告就履行了给付义务,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送锦旗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