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变坏 都是彩礼惹的祸
双方为结婚而订立婚约本是好事,订婚送彩礼的习俗在农村由来已久,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的数额也一直在增长,但是当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不能领取结婚证,男方因为订立婚约而送出的彩礼就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
2015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7月19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前婚后原告共给付了原告:第一次见面1100元,定亲11000元,下帖送好88000元,被告要求买车又要了30000元,两金(金项链、金戒指)价值4000元,手机转账28500元。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农历10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29200元。
清丰县法院古城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但彩礼认定范围仅限于因订立婚约而给付的金钱,同居生活后的给付金钱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本着和平解决矛盾、彻底化解双方恩怨的原则,经开庭审理确定彩礼的数额后,办案法官多次分别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5000元并当场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