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难挽回 婚前财产应返还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马某婚前个人存款8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2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9月1日,马某将个人在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80000元存款取出,于2014年9月2日以其个人名字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清丰县支行(清丰县政通大道),后被刘某转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与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告马某起诉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马某请求的被告刘某转取其婚前个人存款80000元,被告刘某应予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