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讲:“虎毒不食子”,在社会文明程度高速发展的今天,仍有因法律意识单薄,利欲熏心,出卖亲生女儿的丑恶现象。
2016年6月7日下午,谢某在陕西省洪洞县中医院诞下一名女婴,取名杨某,次日上午,谢某便伙同王某、李某、王某某、郭某将出生仅一天的孩子,以6.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张某夫妇。谢某因此非法所得3.6万元。2016年11月30日,清丰县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起诉至清丰县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谢某对其出卖亲生女儿的行为表示深深地自责,承认其不该出卖孩子,但是对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之规定,不予认可,谢某辩驳称其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卖的又不是别人的孩子,其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应接受法律制裁。
清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谢某生育后即送出孩子,并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系以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谢某关于该项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现实生活中,有法律意识淡薄者认为:贩卖亲生子女不会触及法律,更不可能获刑,然而每一个孩子都是来到人间的天使,不管是自己生的还是别人生的,也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卖掉的,孩子是无辜的,子女不是私有财产,不能买卖,拐卖自己亲生子女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我们无法估量被贩卖给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生命无价,对于本案被告人这种不顾道德、伦理出卖亲生子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谢某失去了亲生子最初的信任,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真是让人痛惜,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