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两起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1/8/11 17: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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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根据全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网格单位防疫工作人员在清丰县冶都中央公园小区北门开展疫情防控执勤工作,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扫码登记审验。当日晚上22时许,违法行为人唐某酒后返回冶都中央公园小区,防疫工作人员要求其进行扫码登记审验,但违法行为人唐某拒绝扫码登记,并对执勤人员进行辱骂,造成恶劣影响。8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对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8月9日16时30分许,杨某涛驾驶一辆黑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清丰县阳邵镇341国道内黄界疫情防控执勤点时,拒不配合防疫人员进行登记,无视防疫要求,驾驶车辆走逆行车道离开,给疫情防疫工作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后杨某涛被口头传唤至阳邵派出所,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某涛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8月10日,该所办案民警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涛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杨某涛行政罚款处罚。 清丰公安提醒广大群众:疫情还未结束,请大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要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清丰县公安局对一切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将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