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情
原告王某长期从事砂石料销售行业。自 2023 年起,被告陈某经常从王某处购买砂石料用于某市某工业园。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王某一直按陈某要求供货。2023 年 11 月 23 日,经双方结算,确认陈某尚欠王某砂石料货款 51482 元,当时约定两个月内结清。然而,截至起诉之日,陈某始终未履行支付义务。
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鉴于诉前对接机制,法院委派清丰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联系陈某,劝其参加调解。起初,陈某以交易是为公司购买所用为由拒绝。调解员耐心向陈某解释法律规定,使其认识到虽货物并非自用,但与王某存在事实交易关系,逃避无法解决问题,积极应对才是理性负责的态度,最终陈某同意参加调解。
王某和陈某按约定准时来到调解委员会。鉴于双方情绪稳定,调解员决定采用 “面对面” 调解方式,让双方分别陈述观点。
王某称陈某自 2023 年以来购买砂石料却分文未付货款,自己急需用钱却迟迟要不回。陈某表示货款应由公司打款,自己无法支付。
调解员听完双方陈述后,向双方释法明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买受人交付货物时应一次性付清货款,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买受人已提前支付部分货款;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
按照法律规定,陈某购买货物后应支付货款,因未及时支付,也应按欠条约定时间还款,而截至起诉之日,陈某已违约,应当支付货款。
同时,调解员劝导王某要账时言语不可过激,更不能上门闹事,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激化矛盾甚至涉嫌犯罪。王某认识到错误,向陈某表达歉意。
对于陈某提出货款为公司所用,以自己名义给供货商打欠条应担何责任的问题,调解员进行了区分说明:一是若与业绩和报酬挂钩,在业绩范围内需承担相应责任;二是若行为是经公司指示且经供货商同意,属于职务行为,结果由公司负责;三是若以公司名义拿货却自行销售,则需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员工是否承担责任需从事实关系综合判断,光有欠条不能证明相应事实,以自己名义打欠条存在法律风险,应避免这种情况。
调解员解释后,陈某未再言语,只表示愿意支付货款。最终,王某和陈某均对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解释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陈某确认欠申请人王某货款 51482 元,并承诺于约定时间内给付该货款。至此,双方在本案中再无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被告陈某虽未直接使用这批货款,只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办事而打欠条,但双方买卖关系属实,这是成功调解的基础。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货款为公司所用,以自己名义给供货商打欠条是否应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熟悉法律法规,善于抓住争议焦点,根据当事人陈述,耐心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双方履行法定义务,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来源:清丰政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