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立足基层实际,注重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大力开展诉前化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今年以来,该院共对147件案件实行了预立案,诉前化解案件139件,诉前执行和解案件37件,自动履行率为90%,诉前化解纠纷同比上升27%,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诉讼服务介入前移。该院按照“边立案、边审查、边化解”的工作模式,对双方协议先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不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注重立案前指导,引导双方先将纠纷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化解;对涉及重点工程建设或双方情绪对立严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则由庭长带队第一时间赶至纠纷现场,就地讲法、现场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矛盾风险评估前移。对涉及土地、拆迁、农民工、破产等特殊案件类型或具有涉诉信访隐患的矛盾纠纷,及时启动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由立案法官撰写风险评估报告报送主管院长审批。对可能影响辖区社会稳定的纠纷,主管院长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纠纷化解和维稳方案,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防范涉诉信访案件发生。
三是纠纷调处力量前移。该院立足基层法院实际,注重与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社会团体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及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群体性纠纷或重大上访事件,在诉前由法庭庭长、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和村委会主任组成纠纷化解小组,发挥“三长一主任”联系机制的积极作用,共商解决方案,快速调处纠纷。
四是执行和解督促前移。在执行立案阶段,对案件标的额在8000元以下、“三费”案件、在诉讼中有保全财产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有明确自动履行意愿但希望通过履行法院判决的方式进行金钱给付的,及时促成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前和解。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佘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