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清丰县司法局充分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深入沟通,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机制,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截止到6月20日,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90起,同比增长80%。
一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征询转交机制。除法律规定指定辩护的以外,对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告知他本人及其近亲属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并把他们的法律援助申请转交给援助中心,由其近亲属向援助中心提供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努力做到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帮助。
二是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信息交换机制。为保证办案质量,援助中心在侦查、起诉、审判各援助阶段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沟通,确保援助律师及时准确获得案情进展、办案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在会见、阅卷等环节得到各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对于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中心及时上报信息,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援助律师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庭前交流,确保援助效果,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援助的效力。
三是健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反馈机制。首先,积极听取援助律师的反馈意见。援助律师处在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前线,是办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关键。援助中心通过个人交流、信息汇报等方式注重收集援助律师对案件办理细节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其次,做好援助中心与各部门工作的“无缝对接”。刑事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少不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支持与配合,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各部门的职能与工作特点,一起不断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形成司法行政系统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最后是加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力度。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除继续推行听庭、案卷抽查等方式外,还要通过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反馈等方式多角度了解援助律师的履责情况与有无违纪行为的发生,做到刑事援助质量与效果的双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