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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4/3/11 1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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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管理,提升农村低保工作质量,妥善解决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市民政局制定的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的要求,我局进一步规范2014年农村低保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认定程序是: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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