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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5/3/26 9: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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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丰县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落实,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对象实行监督管理教育,促进其积极改造,对个别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对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近日,清丰县韩村乡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因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据悉,这是清丰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的案例。

    2011年5月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社区矫正期间,李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逃避监督管理教育,而且手机处于停机状态、不及时汇报形踪,李某的这些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也影响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矫正,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清丰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提请清丰县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缓刑建议书,现李某已被清丰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

    该案例有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和重新再犯罪,为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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