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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法院首次尝试证人“宣誓作证”
发布时间:2015/4/10 9: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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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日下午,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时首次尝试证人“宣誓作证”。

    家住清丰县双庙乡的肖某、董某、张某起诉台前县的岳某买卖合同一案,在第一次开庭时,双方争议焦点涉及到关键证人南某,经法院允许,第二次开庭时,证人南某到庭作证。和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证人作证多了一项程序——宣誓。宣誓后,证人南某在自己的誓词后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并按了手印。

    这种尝试首先能让证人感觉到法律的严肃性,增强责任感。通过宣誓作证,能够增强证人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的责任感,还能够感觉到法律的严肃性。其次“警告变宣誓”更能触动人心。该院以前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是在作证前警告证人必须讲真话,否则承担法律责任。而现在改为宣誓作证,让证人自己对证言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无疑将会使证人从内心深处感到责任感。最后这也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宣誓作证能加深证人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证人能够从自主意志出发,讲明他所知晓的真实情况,这样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可以起到积极的佐证,有利于法官公正的审理案件,同时,作证的过程也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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