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2/23 10:44:57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关闭本页]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送)样员管理办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2016127号)、《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多检验场所资质认定和监管问题的通知》(豫市监检函〔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1、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2、凡在清丰县辖区内开展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含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建筑幕墙检测、市政工程检测、消防检测、防雷检测、建筑沉降观测等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到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并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智慧监管平台。未在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凡在清丰县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同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委托方为非建设单位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的验收依据。

4、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每两年开展1次集中登记、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禁止在清丰县辖区内开展业务。

5、录入市场监管系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清丰网上发布公告,公布申请、审核方法等有关事项;

2)申请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所需书面申请材料;

3)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对检测机构办公场所、设备、上岗人员和机构管理情况等有关条件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

4)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将在清丰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书面复查申请,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6)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公示和复查情况确定检测机构登记名录,在清丰网上发布公示。

6、申请登记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取得相应检测范围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有足够的相关检测管理人员和检测仪器(人员、仪器必须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检测数据客观、公正,检测报告完整、真实、准确;

3)申请登记机构需确保所使用软件与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并具备适应智慧监管平台要求的相关设备;

4)一年内未因质量检测而发生质量投诉。

7、申请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

1)《清丰县承接建设工程检测业务机构登记表》(见附件1)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3)登记检测项目所需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

4)申请桩基检测的,在濮阳区域内有不少于800㎡的检测钢梁和配重材料堆放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及支付凭据;存有2套以上的检测设备,以及足够的钢锭或预制砼配重材料,每块配重材料上应至少两面有不可涂改的单位名称标识;设备和配重材料清单(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单位重量、总重量等)以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5)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一览表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及3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7)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见附件2);

8)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以上材料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除登记表需一式四份外,其余均提供一式一份,以A4纸软面胶装,需有目录、页码。

8、检测机构因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原因发生实质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条件,按要求重新申请登记变更。

二、完善检测行为管理

1、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及旁站制度。对涉及影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等应按照技术标准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制作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检测单位应对所有检测项目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并及时上报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3、需进行现场实体检测的项目,在检测任务开始前,检测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各方确认后方可实施。进场检测时,检测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并于现场检测开始24小时前通知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4、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检测单位征得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否则检测报告无效;现场检测人员必须为方案确定的检测人员,确需调整人员的,需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且调整后的人员须为登记的检测人员。

5、登记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在登记的项目内开展检测工作;超越登记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的、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检测弄虚作假的,其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6、桩基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检测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内和1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备案意见书报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等相关数据原始资料)在48小时内报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7、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并网上通报,一年内有2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在我县登记;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视情节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检测方案未经审核登记的;

2)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

4)检测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5)检测行为和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实体检测过程未能按要求提供现场检测会签单或检测过程视频、照片资料的;

6)未履行见证取送样制度的;

7)扰乱检测市场秩序、降低服务水平、恶意压低市场价格的;

8)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9)拒绝或不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正常监督检查的;

10)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8、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并网上通报,两年内不得申请在我县登记,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未取得相应的资格,擅自承接检测业务的;

2)超越资质或登记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3)有转包检测业务或借用资质的;

4)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5)未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6)未及时将不合格报告报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

9、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建设、监理和检测机构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记录其不良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0、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范性文件及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清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393-7718176)。

11、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我局负责本文件和相关细则的解释。此前我局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清丰县承接检测业务检测机构登记表

2、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



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222



清丰县承接检测业务检测机构登记表和承诺书 点击下载



来源:县住建局

 

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清丰县融媒体中心 豫ICP备202102292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2000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032 版权所有 清丰网
举报电话:0393-7239188 举报邮箱:qingfengwok@126.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