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全县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全县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清丰县公安局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