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
速看!清丰春节能放鞭炮啦!
发布时间:2024/12/10 9:15:05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关闭本页]

清政办〔2024〕15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丰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筹备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清丰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4日

清丰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通过宣传发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践行绿色生活,树立文明新风,减少环境污染,持续营造我县文明健康、安全环保、欢乐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燃放要求

(一)可燃放时间

龙年的小年全天,龙年除夕至蛇年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时间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1.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孟德大道以南、人和大道以西、霁云大道以北、叠翠路以东的整个区域。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等交通枢纽区域;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高层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3.省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明月湖公园、清丰县职业技术学校)周边2公里以内的区域,主要包括:大屯乡贾枣格村、高枣格村、东赵楼村,韩村镇孟村、吕家楼村,城关镇八角寨村、程园村,城西办黄骆楼村、双楼村、姜骆楼村、旧城村,固城镇瓷砖城、和潘省村。

(三)限定种类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个人燃放的C级、D级烟花爆竹。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燃放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投掷燃放;

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集中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向上述对象一次性大量销售烟花爆竹;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

5.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三、经营要求

(一)经营方式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烟花爆竹经营方式包括批发经营与零售经营两种,批发企业应依法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并向省外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质量好、污染低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生产企业点对点运输至批发仓库;批发企业向具备零售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销售烟花爆竹,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统一配送至各零售店(点),不得违规通过互联网销售烟花爆竹。

(二)规划布局

1.批发经营方面。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批发企业布点规划要求,经营主体仍以2020年执行全省烟花爆竹“清零政策”时注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础,其中清丰县共2家。经依法审查符合经营安全条件的,重新颁发相应证照;对原经营主体变更或不再具备经营安全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相应证照,不得开展相应经营活动,相应经营布点予以核销。

2.零售经营方面。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及限定时间要求,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零售店(点)安全条件。

3.运输管理方面。由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出台相应政策,依法审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人员资质,统筹安排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许可事项。

(三)准入条件

1.原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经营主体应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原仓库进行初步核查确认,确定仓库经营主体未变更,仓库规模未发生变化,出具重新启动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项目批准文件。

2.自然资源部门、乡(镇、办)应对原有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用地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文件,附宗地图,注明用地红线。

3.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原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市场主体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营业执照。

批发经营市场主体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安全、环保、消防、运输、雷电防护装置审查或许可,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零售经营的准入条件由县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条件

1.批发仓库。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22)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烟花爆竹仓库与居民区、学校等重点保护单位的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要求;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相关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监控设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系统;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工要具备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具备自有专用运输配送车辆;经过安全评价。

2.零售场所。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必须符合要求,并严格执行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零售店(点)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油库、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相邻零售店(点)之间要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集中连片经营;禁止设置“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点)。

3.运输配送车辆。需具备运输资质,驾驶员、押运员等应取得相关资质,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实行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协调会议制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副召集人,政法、宣传、网信、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信访、气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通信管理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禁改限”工作。各乡(镇、办)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和属地“网格化”监管责任,切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二)积极宣传引导。县政府在农历腊月初向全县人民发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通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通告内容,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形式、多场景进行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居民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倡导广大居民践行绿色生活,文明过节。

(三)持续开展“打非”。各乡(镇、办)要压实属地责任,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加强追踪溯源,深挖利益链条,坚决予以铲除,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积极推动各项问题妥善有效解决。

(四)强化应急处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提前预置力量,切实防止出现火灾、爆炸、踩踏等影响公共安全的案事件。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网信要加强值班备勤,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靠前驻防,确保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清丰县人民政府官网

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清丰县融媒体中心 豫ICP备202102292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2000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032 版权所有 清丰网
举报电话:0393-7239188 举报邮箱:qingfengwok@126.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