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
最新通知!濮阳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发布时间:2024/12/12 15:07:51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关闭本页]

我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市城区单笔贷款限额调至80万元

 

12月12日,记者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于11日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优化调整,以更好支持缴存人购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

经过调整,我市市城区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至80万元,各县城及建制镇由50万元调至60万元,“二套房”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与“首套房”相同。同时全面放开购买二套房“商转公”业务,取消“商转公”业务中对拟转商业性贷款的时间限制:即抵押物(即所购住房)已从“预抵押登记”状态转为正式抵押的,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原商业性贷款购房为“二手房”,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时,所购住房竣工时间超过20年的,贷款额度不高于50%)。
我市对购买房产时的首付款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市民,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的15%,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总价款的85%;购买商品住房的(含“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总价款的80%(购买“二手房”,所购住房竣工时间超过20年的,贷款额度不高于50%)。组合贷款中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对首付款比例的要求也应符合上述规定。
此外,我市还进一步放宽异地贷款职工的使用条件。凡在全国各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在我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业务),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我市贷款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不受缴存地、户籍地等条件限制。
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和频次,《通知》明确指出,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市城区内每户每月最高提取额度由1000元提高到1100元,各县城由800元提高到900元,每次最高可提取12个月房租调整为24个月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频次也由每年提取一次,调整为自申请后两年内不限次数提取,提取总额不超24个月房租。
为鼓励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通知》提到,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通知》还构建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未在他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无论是否濮阳户籍,均可凭身份证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月缴存基数上限由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月收入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
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节省利息支出,缓解购房资金压力;加大对缴存人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子女家庭租房支持力度,助力更多百姓住有所居、住有宜居,让制度成果惠及更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清丰县融媒体中心 豫ICP备202102292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2000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032 版权所有 清丰网
举报电话:0393-7239188 举报邮箱:qingfengwok@126.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