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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1/5 1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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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实施方案

为严格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安全条件和安全经营,有序推进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有效遏制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行为,严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促进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有序推进、安全稳定。

二、科学布点
1、禁放区域不布设零售店(点),我县禁放区域包括:
(1)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孟德大道以南、人和大道以西、霁云大道以北、叠翠路以东的整个区域。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等交通枢纽区域;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高层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3)省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明月湖公园、清丰县职业技术学校)周边2公里以内的区域,主要包括:大屯乡贾枣格村、高枣格村、东赵楼村,韩村镇孟村、吕家楼村,城关镇八角寨村、程园村,城西办黄骆楼村、双楼村、姜骆楼村、旧城村,固城镇瓷砖城、和潘省村。
2、禁放区域外规划布点:

指导意见,城南办规划2个零售店(点),剩下的16个乡(镇)规划每个乡(镇)10-15个零售店(点),确实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乡(镇)在原来的规划基础上,可以增加零售店(点)。

三、许可程序
1、乡(镇、办)布点:各乡(镇、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平面示意图规划布局点进行报名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乡(镇、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乡(镇、办)人民政府公章、公开公示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县级核审: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各乡(镇、办)出具平面示意图、《申请书》进行安全条件核查,核查合格后,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市场准入:经营主体负责人根据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负责人取得临时营业执照后上报本乡(镇、办)备案管理。
4、办理时间
(一)预报名时间:2025年1月4日至9日。
(二)现场安全条件核查时间:2025年1月10日至16日。
(三)安全培训及考核时间:2025年1月17日至18日。

(四)颁发许可证时间:2025年1月19日至21日。

四、培训考核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开展培训并考试考核。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空缺名额,由乡(镇、办)提交递补人员,仍培训考试不合格,予以作废。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员。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负责人、销售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申请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安全距离。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50平方米。与学校、车站、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集贸市场、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三)点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堆放任何生活设施;不得设置在桥下、涵洞、地下室等位置;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名称不得带有超市、量贩、繁华集贸市场等字样。

(四)应急器材。每个零售店(点)必须配备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配备2只以上容量大于15升的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六、经营管理
(一)进货管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从合法正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接受批发公司配货服务,不得自行去批发公司提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严禁购入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生产日期等假冒伪劣产品及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二)销售管理。零售店(点)须销售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的合法产品,须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及烟花爆竹实名登记制度管理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生产日期等假冒伪劣产品。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礼花弹、双响产品;严禁在零售店(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零售店(点)从事批发活动。
(三)存放管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在乡镇政府布置点位从事经营活动;最大存放量不超过50自然箱;烟花爆竹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离墙距离不得小于10cm,存放地点应注意防水防潮。当日未销完的烟花爆竹就地看管,不得转移其他地方,严禁从事异地销售、网上销售。
(四)证件管理。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违反处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凡出现不按乡(镇、办)布点销售、证件不全、分设销售点位的,当场予以吊销,并报县应急管理局注销其经营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者有违规经营的,县直执法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将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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