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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报送公示2024年度年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7 8: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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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我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24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报告主体

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清丰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1.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hnzwfw.gov.cn/)“公共服务”专区,选择“企业信用”。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址:https://ha.gsxt.gov.cn/)”---“企业信息填报”。

3.登录“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s://shichangjianguan.puyang.gov.cn/),“政务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4.关注“濮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走进市监---“年报入口”;

5.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年度报告”一栏进行填报。

选择纸质方式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报告。

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四、多报合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实现各类年报“一个入口、一次填报”。经营主体应同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相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分别报送海关、商务、外汇等部门相关年报事项。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同时报送2024年度相关年报事项。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大型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六、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及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经营主体务必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咨询电话:7219302

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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