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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5/1/15 9: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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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大人民群众: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安全风险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清丰县坚持对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依法从严打击各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遵纪守法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到正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用实际行动践行绿色生活,减少环境污染,安全文明过节;同时,呼吁广大居民朋友能够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公安部门110 。

今年我县实行了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政策,燃放要求:

一、可燃放时间

(一)小年(2025年1月22日)全天;(二)除夕(2025年1月28日)至正月初五(2025年2月2 日)全天;(三)元宵节(2025年2月12日)全天。

上述规定时间以外的时间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孟德大道以南、人和大道以西、霁云大道以北、叠翠路以东的整个区域。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等交通枢纽区域;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高层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三)省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明月湖公园、清丰县职业技术学校)周边2公里以内的区域,主要包括:大屯乡贾枣格村、高枣格村、东赵楼村,韩村镇孟村、吕家楼村,城关镇八角寨村、程园村,城西办黄骆楼村、双楼村、姜骆楼村、旧城村,固城镇瓷砖城、和潘省村。

三、限定种类

(一)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个人燃放的C级、D级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燃放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场所投掷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集中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向上述对象一次性大量销售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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