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
清丰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关于集中整治全县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4/17 8:44:48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关闭本页]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打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面向全县人民和广大游客征集此类问题线索,接受投诉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在租(使)用车辆中未落实“六不租”制度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

(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或者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

(三)旅行社不依法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违规收取导游押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低于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侵害导游合法权益的。

(四)旅行社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康养活动、避暑游、旅居活动等形式宣传、招徕、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

(五)取得导游证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六)导游存在诱导、强迫游客购物消费、参加自费项目或索要小费,言语攻击、服务态度低劣等。

(七)导游未按照电子行程单安排随意变更旅游团队人员、行程安排或压缩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自费项目的。

(八)导游讲解中传播虚假信息、“三俗”内容或影响旅游形象的。

(九)旅行社或导游与无合法资质的个人或机构相互勾结,宣传或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

(十)旅游购物场所存在与旅行社、导游勾结,以次充好、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损害游客利益行为的。

二、投诉举报方式

为方便广大群众和游客积极举报旅游市场中的不法行为,现将受理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布如下:

24小时投诉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县文广体旅局投诉电话:0393-7212318

邮箱:qfwhzf@163.com

三、注意事项

为便于开展线索核查工作,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和提供材料要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真实姓名、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和主要事由等,举报人虚构捏造、夸大歪曲事实,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等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我们将对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温馨提示

请广大群众、游客朋友们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切勿轻信低价旅游广告,避免上当受骗。发生导游乱象、强制消费及旅游纠纷时,请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合同、票据、录音、视频等),并向主管部门举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希望全县旅行社服务网点及A级旅游景区、游客朋友们能够积极参与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共同营造诚信、安全、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为清丰的旅游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清丰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2025年4月14日 
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清丰县融媒体中心 豫ICP备202102292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2000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032 版权所有 清丰网
举报电话:0393-7239188 举报邮箱:qingfengwok@126.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