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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公安局关于有奖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2/11 8: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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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清丰县公安局决定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中心,受理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破坏治安秩序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交通运输、建筑工地、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力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打手市场”、“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十二)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积极检举、揭发、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犯罪人员基本情况、活动范围和主要犯罪事实、依据,要实事求是,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二、奖励办法

    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以涉恶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实际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三、举报方式

    电    话:18860320092,0393-8846110

    电子信箱:qfxshzhb@163.com

    微信公众号:清丰县扫黑除恶办公室

    来访地址:清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人民路130号)

    邮寄地址:清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人民路130号)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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