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清丰县法院对安某某等23人涉黑案件公开宣判。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制造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又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安某某先后以河南濮阳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濮鑫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飞鸿圣达衍生贷公司、鼎鑫车贷公司为依托,网罗大量亲友、老乡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收车为名,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非法制造发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安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魏某某、董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贾某某为积极参与者,以被告人郭某磊、郭某毫等17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3名被告人户籍分布在滑县、内黄、濮阳县、范县、华龙区、清丰县6个县区,犯罪活动涉及湖北、山东、河南3省4个地市多个县区。23名被告人中,1970年以后出生的2人,1980年以后出生的4人,1990年以后出生的17人。具体犯罪事实中,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17起,寻衅滋事20起,另有非法制造发票、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等犯罪行为,敲诈勒索犯罪数额29.6万元,非法制造发票犯罪数额84.99万元,该犯罪组织惯常采用殴打、电击、喷射辣椒水、限制人身自由、断停油路、截停、撞击、切割院门等作案手段,强行收车,索要违约金、拖车费,导致被害人不敢回家,甚至不敢报案,造成了社会群众心理恐慌和强制威慑,在濮阳市及周边地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安某某等23名被告人涉黑犯罪一案,是清丰县也是濮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扫黑除恶的相关法律规定,清丰县法院对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安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发票、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魏某某、董某某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五年,分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年,分别处罚金20万、26万元。该案从变更起诉到公开宣判用时26天,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的斗争决心。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清丰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