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梦扬通讯员任文豪韩丽敏)3月26日,清丰县法院公开宣判安某等23人涉黑一案。主犯安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该案是濮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法院判决的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件。
2016年4月以来,安某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以收车为名,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非法制造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安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魏某、董某、聂某、王某、贾某等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殴打、电击、喷射辣椒水、限制人身自由、断停油路、切割院门等作案手段,强行收车,索要违约金、拖车费,导致被害人不敢回家,甚至不敢报案,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