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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兵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发布时间:2020/7/2 15: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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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兵、刘某某、高某某多次在赌博场内放铳。2013年11月,王某兵纠集高某某、刘某某向张某某索要赌债,并将其无故打成轻伤,逐渐在濮阳市城区形成了一定影响。2014年5月份以来,王某兵纠集被告人王某军、袁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陆续实施了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10月,王某兵、高某某、刘某某、袁某某驾驶三辆套牌汽车被公安民警查获时,公然暴力对抗民警执法,妨害公务,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兵为组织者、领导者,袁某某、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某、王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7年11月,王某兵又吸收被告人王某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二人共同出资40万元对外发放伍仟贷的过程中,组织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冯某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讨要债务,非法拘禁欠款人员,并公然对抗民警对被关押的王某军、郭某某、王某超进行解救。被告人王某亚、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作为一般参加者,也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几年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妨害公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濮阳市城区及濮阳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在犯罪过程中与公安民警勾结,多次逃避法律处罚,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被告人王某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虚假诉讼罪,原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某、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亚、高某某、王某军、徐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强、成某某、王某超、王某刚、张某某、王红某、赵某某、麻某某、王某锋以诈骗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开设赌场罪等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五万元以下不等罚金。
    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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