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清丰手机报清丰手机报
清丰手机报第259期
发布时间:2022/5/4 23:00:04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关闭本页]

〓本期导读〓

◆清丰县关于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通告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新时代濮阳精神:守正创新 厚德自强 吃亏奉献 勇毅担当 

★建设:创新清丰 生态清丰 孝道清丰 富裕清丰

★打造:绿色家居强县  现代农业强县 商贸物流强县 新兴产业强县  

★构建:“一区两园” 产业集聚区 六塔工业园 马庄桥柳格现代商贸物流园

★六有工作法:有台账 有安排 有督查 有验收 有回音 有奖惩

★创建文明城市 争做文明市民

★共建文明家园 同创美好未来

★学百年党史  强担当使命

 

〖要闻简报〗

 

●清丰县关于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通告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2022年5月6日0时起,清丰县区域内划定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如下:

一、封控区 

1.长安路南区域:前游子庄村、宋村、张村、史家村。 

2.尚街区域:马庄桥镇尚合健身中心以西、顿丘路以东、沿河路以北、富民路以南。 

封控区严格执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理措施,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巡逻值守和上门服务。 

二、管控区 

马庄桥镇除封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人员聚集,每户限人限时购买生活物资。 

二、防范区 

清丰县除封控区、管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防范区实行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工作。所涉封控区区域所有密闭空间的公共场所全部关停,其他公共场所、小区和交通工具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戴口罩、消毒等措施,并合理控制人员数量,各类聚集性活动一律取消。对不服从管控措施的人员,一律依规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请广大居民朋友理解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咨询电话:清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393—7216630 。

清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6日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防控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检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不遵守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来(返)濮人员服务管理措施,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入小区、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未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扫码登记,经告知后拒不改正,或者有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集中隔离观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等防疫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朋友要时刻增强防范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关注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请广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濮阳市公安局

2022年4月5日

 

★伟大建党精神

坚持真理  坚守理想

践行初心  担当使命

不怕牺牲  英勇斗争

对党忠诚  不负人民

 

★党史学习教育

学史明理  学史增信 

学史崇德  学史力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伟大抗疫精神

生命至上  举国同心

舍生忘死  尊重科学

命运与共

 

★脱贫攻坚精神

上下同心 尽锐出战 精准务实

开拓创新 攻坚克难 不负人民

 

编 辑:孟志平

统 筹:王玉江

审 核:任宏进 潘帅谦 程丽娜

终 审:和志强

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清丰县融媒体中心 豫ICP备202102292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2000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032 版权所有 清丰网
举报电话:0393-7239188 举报邮箱:qingfengwok@126.com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河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