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出行安全,县教育局采取七项措施,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一是部门联动,加强校车排查治理。6月份,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选派精干力量联合成立了校车稽查队,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每天的早、晚两个重点时段,对辖区内重要路段进行巡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进行设卡。对私自上路接送学生或幼儿的非法车辆,进行严肃查处。截止目前,责令停运不合格车辆185辆,扣处违规车辆16辆,下达整改通知书16份,接受安全行车教育40人次。
二是严格校车审批程序。中小学、幼儿园购置租用校车时,需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对申请学校进行实地评估,看其是否能达到办校(园)标准,是否有资格购买和使用校车。学校(幼儿园)按照国务院2012年4月5日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教育局、交警队等部门提供材料,进行审批办理,交警部门发放校车标牌。目前,我县各级民办机构共购置国标校车45辆,在车管所登记入户41辆。
三是落实校车管理责任。制定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必须配备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校校车的日常安全检查以及组织驾驶员进行定期学习,负责每天校车装载人数的清点和核对,认真检查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状况,严防驾驶员带情绪开车和严防病车、超载车出入学校。
四是加强校车驾驶员的管理。各类学校及民办机构聘用校车司机时,须先到公安交警部门查询,征求意见。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交通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师生上下车时特别留意安全动态,确保师生安全。公安交警部门对校车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进行全面审验,教育局和各类学校、民办机构均建立了校车驾驶员资格证书台账。
五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详尽的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沟通,定期在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师生拒乘未取得校车标牌或拼装、超载等有安全隐患的交通工具。印发70000张《教育局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通过县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清丰县教育局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六是规范校车接送学生行为。为方便管理,学生接送车实行定车、定线、定点、定员、定时运行,各校在规定时间内,向接送车管理人员上报需乘坐的人数和线路,管理员按线路安排接送车辆。学校通过下发告家长书和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告知乘车时间、车队运行次数。校车一律不准进村,在远离大路、视野开阔处设上下车点,由家长自行按照时间接送。
七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局、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县校车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国家校车安全条例》的单位,在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凡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严肃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